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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纽约起诉离婚的居住地要件——我能不能在纽约提起离婚?

  • Writer: Livia
    Livia
  • Aug 26, 2019
  • 5 min read

Updated: Jul 29, 2021

在纽约州,无论是诉讼离婚 (contested divorce)还是协议离婚 (uncontested divorce),所有程序都是由纽约州最高法院(New York Supreme Court)来审理的。在正式启动法律程序解决离婚争议前,我们首要应当解决管辖权的问题——即我到底能不能在纽约提起离婚?


在纽约州,确立离婚争议管辖必须首先满足法律规定的五个居住要件中的一个。该居住五要件的适用法规为Domestic Relations Law §230,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当事人与纽约州有实质充足的关联性,以免法院资源被滥用。


这五个居住条件分别如下:

1. 双方在纽约结婚,且在起诉前任意一方居住纽约满一年。(DRL230(1))

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要么结婚仪式是在纽约发生的,要么结婚证是在纽约领取的。并且,在离婚诉讼程序开始的时候,任意一方在纽约居住的时间已经至少满一年。诉讼后的居住时间不纳入计算范围。这一要件并不要求双方共同都在纽约居住。只需要一方居住 (resident)在纽约即可。


2. 双方都以夫妻身份居住在纽约,且任意一方在起诉前居住满一年。(DRL 230 (2))

与前一条不同,这一条的要求是离婚诉讼程序开始时双方是以夫妻关系共同居住在纽约的,但是并非双方都需要居住满一年。只需要其中一方居住满一年即可。


3. 离婚事由发生在纽约,任意一方在起诉前在纽约居住满一年。(DRL230(3))

离婚事由(共7项)的具体规定在DRL §170中由。任何其他不属于这7个事由的都不归DRL管,或者是不能用于提起离婚诉讼。

这7个事由分别是:

a. 双方的婚姻已经“不可挽回地破裂”超过六个月

b. 一方受到另一方的残酷虐待,包括精神上或肉体上的虐待,这种虐待必须是受害方感到共同居住在一起时不安全的程度,虐待的事实必须发生在提出离婚前五年之内。

c. 遗弃。指三种情况,一是配偶一方未经对方许可或无正当理由自行离开婚姻居所超过一年以上;二是双方虽共处一室,但无夫妻生活超过一年以上;三是夫妻一方强行把对方拒之门外,且时间超过一年以上。

d. 监禁或服刑。若一方服刑三年以上, 另一方可提出离婚。

e. 通奸。这一理由极少被当做离婚理由提出, 因为证明这种事实非常困难,需第三方或警方的证据。很多人将这种情况视为受虐待而提出离婚。

f. 双方有法官签字的分居协议,而双方在不违反分居协议一年后,即可成为离婚理由。

g. 双方有分居协议,而双方较好地执行协议的条款,一年后亦可成为离婚的理由。

以上7个事由必须发生在纽约州内,即可满足DRL 230 (3)的要求提起离婚。


现实情况中,有大量客户会由于协议离婚可以自行处理,不需要请律师,出于节省费用的原因直接适用g.项来进行协议离婚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客户需要双方自行协商婚内财产,婚生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监护权、探视权和离婚后双方的赡养费问题,如果在不协商的情况下自行草率处理离婚文件与程序,即使拿到离婚判决,也有可能在日后由于上述未决的离婚问题产生纠纷。届时,所花费的法律成本可能会比一开始就请律师协助解决要更高。



4. 离婚事由发生在纽约,且双方在起诉时都住在纽约。 (DRL 230(4))

注意在这一条下,即使起诉时双方都住在纽约,但离婚事由不是在纽约发生的(比如离婚事由是在外州发生的通奸或是虐待),那么这一条就不能够满足。


5. 任意一方在起诉前在纽约居住满两年。(DRL 230(5))

这一条适用于当双方结婚后从来没有在纽约共同生活过,且离婚事由也不发生在纽约的情况。


如果以上5条没有一条满足,那么纽约法院就无权启动处理离婚程序。



关于居住的概念


居住 (resident)这个概念,可以用Domiciliary 和 Physical Resident这两者来共同界定。Domiciliary指人在意志上和意图上实际的居所或者是个人联系最紧密的居住地,Physical Resident指人实际上联系紧密且持续性地居住满一年的地点。因此,如果仅仅是在纽约报税,而实际居住地和工作地点都在其他州,居住这一要件的认定可能就会产生争议。

在纽约居住,意味着在纽约拥有住址,且实际上人在纽约生活。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实际的居住地,因为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地方。这个居住地并不是说一个人必须时时刻刻都住在这里,也就是说,暂时性的不居住,并不会使这个地方失去居住地的性质。只要这个人没有改变其居所的意图,并且与居住地保有实质性的联系,且保有的时间至少是一年 (Wittich v. Wittich, 210 A.D.2d 138 (1st Dept. 1994))。




以下为两个实例,以方便理解:


例子1. 5年前,我与妻子在纽约州结婚,随后由于工作原因,我们一起迁往加州居住,大约3个月前我们才又迁回纽约州。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


结婚地点在纽约,离婚起诉时必须一方在纽约居住至少满一年 (DRL230 (1))。既然是大约3个月前才迁回纽约州,230(1)并不适用。其次,考虑目前居住地。目前夫妻双方都居住在纽约,那么可以适用DRL§230(4) 。因为如果是以“不可挽回地破裂”作为离婚理由,那么不要求离婚事由必须发生在纽约,但是夫妻在起诉时必须是都在纽约居住。


例子2. 我和妻子在纽约州结婚,6个月前由于工作原因搬往肯塔基州居住,目前仍在肯塔基州。请问,我们是否可以在纽约州提起离婚诉讼?

与上面例子思路一样,结婚地点在纽约,但是在起诉时任何一方都没有在纽约居住满一年。230(1)不适用。由于起诉前(假设现在就起诉)6个月双方都不在纽约居住了,那么其实剩余230中的情况都不适用了,除非双方搬回纽约居住,或者能够有足够要件证明双方和纽约仍有实质性联系以至于其实双方居住地仍可以认定为纽约州,并以230(4)来起诉离婚。



如果有任何关于起诉离婚,未成年人监护权争议、民商事诉讼等的法律问题,欢迎联系盈科美国律师事务所(+1) 212. 837.2600 或 李律师 (+1)718.404.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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